一、應屆畢業生倘未及於報名前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准予附條件報名,請填寫「應屆畢業生准予附條件報名申請書」,併同繳交以下文件以供審查:
(一)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最後一學期已加蓋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試資格之學分(含實習)證明(含現行修業證明)。
(三)如獲錄取,因故未能於報到時繳交畢業(學位)證書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二、本府114年起提供更完善之社會工作人員福利支持制度:
(一)補助本府社會處現職並領有本縣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之社會工作人員,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補助本府社會處任職滿1年之社會工作人員,每2年1次最高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健康檢查費用。
(三)提供本府社會處現職社會工作人員,每年每人3次免費心理諮商服務,每次1小時。
(四)補助本府社會處現職社會工作人員,因執行業務導致身體傷害有醫療需求者,依據受害社工人員實際醫療情形,檢據予以覈實補助。
(五)針對本府社會處具有非上班時間值機業務之社會工作人員,值機費平日350元,假日700元。另三大節、清明節及兒童節等連續假期,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非上班時間值機費用為1,000元。
三、本府社會處徵才辦理之業務多樣,徵才資訊及聯絡電話請至本府社會處網站-公佈欄-徵才資訊項下查詢(連結請點選),以利取得最新資訊。
附件:應屆畢業生准予附條件報名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