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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相關規定
1.社工系同學必須於實習開始前完成80小時之志願服務(依當年度實習申請辦法而定),始得申請暑期機構實習。志願服務之機構及工作性質僅限於非營利組織之志工服務。於志願服務期間,同學必須進行完成至少3則服務心得之撰寫,並經由導師審核通過。服務心得之撰寫原則,依日別或事件別,以工作之階段性完成,或同學對服務工作有特別心得時為之。
2.本系學生志願服務時數之認定,一向授權各班導師認定,惟學生參與志願服務種類繁多,為鼓勵學生積極參與社會工作直接服務,並避免導師對學生志願服務性質認定之困擾,研擬學生志願服務時數認定原則如下:
(1) 在社會福利相關機構團體,由社工參與帶領之志工直接服務時數,全數認定。
(2)在社會福利相關機構團體的行政服務,如對發票、登錄資料等,僅採證二分之一時數;一次營會之服務亦採證二分之一時數,合計最高認證60小時。
(3)非社會福利機構相關機構團體志工服務,採計三分之一時數,最高認證40小時。
(4)在社會福利機構直接服務之時數,不得低於40小時。
國際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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