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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社會工作學系靖雁基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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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社會工作學系靖雁基金實施辦法
93.04.05 訂定「靖雁基金會組織章程」
96.08.31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亞洲大學社會工作學系靖雁基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宗旨)
為妥善運用「靖雁基金」,以適時援助發生急難事件之學生紓解困境,並輔助學生從事社會工作學習相關事宜,及鼓勵社會工作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費來源及管理)
本基金 係由已故之林靖雁同學(亞洲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第二屆學生)之父親 林滄結 先生,捐出林同學之保險理賠金而設立。本基金委託本校會計單位管理,其使用應依本辦法所定程序議決,並由系辦公室向本校會計單位申請後支出。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具有本校社會工作學系正式學籍之研究所、大學部、進修部及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在學學生。
第四條(急難事故種類及認定、核發標準)
學生因意外事故受傷致經濟陷入困境,或家庭遭受重大變故、災害者,每人發給新台幣伍千元至壹萬元整。
前項所稱因意外事故受傷,應檢附相關證明認定之;所稱經濟陷入困境或家庭遭受重大變故、災害者,應由所屬導師查證屬實後認定之。
第五條(申請程序)
學生急難慰助金之申請,應由所屬導師查證及認定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系辦公室提出。
系辦公室收受前項申請表後,應提請系務會議審查及議決後發放。
第一條所稱從事社會工作學習及活動事宜之經費補助 ,應由本系專任教師提案並經系務會議議決後支出。
第六條(實施及修正)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